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8899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270XXXX303262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坤,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2113X8。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827号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卢坤坤,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入职被告处,职位为技术工程师职务。具体从事软件运营维护的工作。约定月工资77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8月29日。工作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但却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发放加班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额达5885.87元。2019年度年终奖一直未向原告发放,年终奖也是双方约定薪资待遇的内容,同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该向原告发放年终奖。2020年11月17日,被告欲解除劳动关系,于是要求原告提交离职申请,走自行离职程序,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但却坚决不愿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原告对此无理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后,被告自2020年12月30日起,无故要求原告每天隔两小时签到一次,并且于2021年2月5日单方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降低原告薪资待遇,对此原告已经明确表示反对,且依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系劳动合同重大内容,对其改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任意一方无权单方改变。而被告无故改变原告工作内容、降低薪资待遇的行为就是变相辞退原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无奈于2021年4月26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后原、被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从被告处离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欠付的加班工资、工资差额等。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827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885.87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度年终奖77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7387.71元;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8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在职期间对发放数额并未提出异议,故无权再主张差额。二、***的薪资构成中并不包括年终奖,其无权主张2019年年终奖。***入职时签订的《薪资确认单》记载,其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并不包括年终奖,《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绩效考核也是与员工月绩效工资挂钩,***主张发放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三、***2020年12月正式从原汇丰项目退出,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不在生产岗”,答辩人本有权自2021年1月起取消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答辩人是在多次安排***技能培训并推荐其到其它项目面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才于2021年2月10日开始取消其岗位及绩效工资,故***无权主张补发2020年2-3月岗位、绩效工资。2020年10月30日答辩人接到汇丰客户终止订单的通知,导致包括***在内的11名员工即将退出项目,根据《员工手册》10.1.2规定,该情形构成“员工不在生产岗”。2020年11月13日答辩人向***送达《退出项目通知书》,后***主动配合提供个人简历,答辩人分别安排***在12月30日、12月31日、1月5日、1月14日四次到其它项目面试,但***均未通过面试,在此期间答辩人还安排***接受培训提升技能。在***较长时间不能进入新项目工作的情况下,答辩人才于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按“不在生产岗”标准计发工资,取消其岗位及绩效工资。由此可见,答辩人已完全履行推荐面试、技能培训和及时告知义务,故***无权主张补发工资。四、关于***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并不存在未足额劳动报酬、单方降薪等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故***的各项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入职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2021年4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2019年8月30日甲方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二、甲方聘用乙方在MNC业务群担任技术工程师职务。乙方于试用期满后任何时间内,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则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工作内容,并给乙方一个月的改进机会,以俾其加强工作表现,乙方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及时改进工作表现。如果乙方于上述一个月的修正期届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10.3条款解除本合同。三、在乙方正常出勤且正常履行本合同约定职务的情况下,甲方按附件《薪资确认单》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应根据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工资组成确定乙方《薪资确认单》的工资组成,乙方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载明的工资发放条件时,甲方有权不予发放乙方相应部分的工资,其中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甲方实行月薪制,每月第次月15日为工资发放日。四、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及乙方绩效表现有权利酌情决定是否调整以防下一年度工资和/或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职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安排,否则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因晋升、降职或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职务的,甲方有权对其工作作出相应的调整,且调整后的工资将自岗位、工作内容、职务变动调整之日起正式生效。除前款规定外,岗位、工作内容、职务调整的原因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乙方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甲方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从业务、项目上被退出或主动退出等,乙方应接受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对乙方所作出的工作、学习、休假安排,否则,视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待岗、进行学习培训或休假的,甲方有权按规定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其工资作为相应的调整,但当甲方有条件安排乙方在业务,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或乙方经考核合格后再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的,甲方将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起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标准将体现乙方的工作绩效。《薪资确认单》载明,在***正常出勤且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基本工资2880元,岗位工资2160元,月绩效工资2160元。
《员工手册》第10.1.2薪酬构成中约定:当员工不在生产岗位(即未被安排工作)时,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技能/管理补贴、特殊补贴工资将取消,取消时间于下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起实行,公司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向入职时开通的公司Emall账号发送邮件的形式或以书面形式送达工资调整通知后即为有效。员工被定义为不在生产岗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员工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公司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其工资;员工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从原业务、项目上被退出或主动退出;公司无项目可安排其工作的;客户取消或中止或终止订单等。当重新回到生产岗,即实行开始工作时,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岗位工资、月绩效考核、技能/管理补贴、特殊津贴工资恢复正常。员工不在生产岗时,公司有权安排该员工离岗休假(调休或产假、年休假等法定带薪休假、病假除外),在此期间,公司将免费为其提供技能培训、项目组技能测试,同时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离岗休假的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技能培训和项目组技能测试,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支付的行为,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30日,汇丰客户通知中软公司将终止项目订单。2020年11月22日,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发送《退出项目通知》,内容为:现因项目结束,您参与HSBCSOW-GWISSSP2019-2020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的最后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以下简称“退出项目日”)。现公司对您的工作要求及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1、在您退出项目前,请您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最后的收尾工作。2、请您最迟于退出项目日当天,将项目相关的卡证、物品、资料等退还公司或相关客户,您所使用的与项目工作有关的系统权限将予以注销。3、自退出项目日次日起,您将不能再到项目办公地办公,请您于工作日准时到公司办公场地办公,具体办公地点为:(西安中软国际汇丰场地3楼南区MNC业务群开放办公区)。提示:未经公司同意,您不得更改办公地点或调换工位。4、退出项目后,您在公司的上下班及考勤时间(到岗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上午9点至10点;下午6:30点至7:30点;午餐及午休时间1.5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您需通过上下班打卡的方式记录您的考勤时间。请您于2020年_12月11日前联系(电话:刘敬1322801XXXX)开通您的考勤权限。如需请假,请您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请您不要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含但不限于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任何购物网站、看电视剧、看小说、玩游戏、听音乐、玩手机、睡觉、聊天,嗑瓜子、大声喧哗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6、公司将通过向您工作电子邮箱GuoYonggang@chinasofti.com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您具体工作安排及与工作相关的一切通知及要求,为了确保您能正常接收公司的信息及沟通,请您及时查收电子邮件。公司向您电子邮箱发送了邮件即视为有效送达。(1)为了确保您及时接收公司相关信息,请您于本通知送达时,立即测试您的工作电子邮箱,如有任何问题请于2个工作日内联系公司IT完成修复。(2)您的工作电子邮箱账户及密码由您本人保管,工作电子邮箱为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同意,您不得将您的工作电子邮箱账户及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或登录您的工作邮箱。(3)公司向您工作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邮件,自该邮件送达到邮箱即视为您本人收到。(4)您工作电子邮箱发出的任何电子邮件,视为您本人发出的邮件内容。7、您在公司办公且在您进入新项目工作前,您处于不在生产岗位(即未被安排工作)的状态(无具体工作项目需要您提供劳动、开展工作,并详见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这段期间,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4条规定按时到岗上班,并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您可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并提前告知公司审批。如需休假,请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8、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供一份您最近的个人简历,便于公司结合您的工作经历及技能向您推荐新的项目,您应该按照参加项目面试。9、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您的综合情况等因素,为您安排相关培训及项目面试,请您务必按时出席并认真对待,并有利于您尽快进入新项目工作。10、请您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工作的时间及到岗时间执行,并在公司指定的考勤设备上打卡。考勤记录为公司记录您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如因您未准时到岗或记录考勤,公司有权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关于该《员工手册》已经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评审程序的《公证书》。***已经通过线上系统对该《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学习及确认。
2020年12月30日的面试反馈表结果为***的面试部门为核心系统支付部,面试反馈为***Java技术薄弱,运维仅涉及清单执行类,不匹配当前岗位要求,初级Fail。
2020年12月31日的面试反馈表结果为***技术基础薄弱,沟通能力良好,初级岗位不匹配,Fail。
2021年1月5日,面试反馈表结果为***技术基础薄弱,沟通能力良好,初级岗位不匹配,Fail。
2021年1月14日,面试反馈表结果为***运维技术薄弱、无法独立完成运维任务、英语读写良好,口语弱,不了解Java基础,常用框架没有接触过,常用开发工具不熟悉,对日常开发流程不熟悉,基于综合考虑,***不符合项目要求,初级未通过。上述四份面试反馈表均有面试者***的签名。
2020年12月29日、12月30日中软公司安排***接受业务培训,***通过JAVA基础考试。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发出通知,载明:您自2020年12月11日项目结束以后,至今一直处于不在生产岗位状态。公司考虑到您的个人情况,暂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以员工不在生产岗位状态向您发放工资。但公司自2020年12月30日起为您安排上岗,经匹配您均未通过公司结合您的技能情况于2020年12月30日对您进行了业务技能提升培训,后公司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14日为您安排了三次上岗匹配。但仍未通过,距离您至今仍未能上岗参加工作已近两月时间。鉴于上述情况及您已长期处于不在生产岗位的状态,公司郑重通知您:如您于2021年2月10日前仍未能上岗参加工作,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不在生产岗位的工资待遇,自2021年2月10日起向您发放不在生产岗位的工资(即取消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
2021年2月5日***针对上述通知书,回复邮件,内容为:首先对于公司单方面的降薪决定我表示不能接受。第一,选择离开生产岗位一直以来都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并非我个人自愿选择主动离开生产岗位,而所谓的项目结束并非事实,因为依然有同工同岗的同事在岗继续工作,所以我认为这是公司刻意迫使我离岗,而侵犯我正当权益。第二,从2020年12月30日起,公司确实为我进行岗位匹配,但是所安排的所有的岗位都与我实际在公司工作这些年的职能方向并不匹配。即使面试邮件上写得是运维岗,但实际安排的确是java开发面试,也就是与我实际职能方向,岗位方向并不匹配,且邮件内容依然只是公司单方面发出的有修改权限的通知,鉴于此项安排我认为公司以不匹配的岗位方向为由来否认我的职场能力,进而侵犯我的正当在岗权。第三,公司安排的所谓的业务能力培训仅仅是走流程式的发来文档而自学,并非有组织有计划的上岗培训,并且我也以合格的成绩完成了自学培训但是却没有被安排上岗。所以我认为这并不能作为能力不足的理由来侵犯我的正当权益。第四,从我2016年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根据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的权利义务对象是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以我的在岗与否也是针对中软国际科技有限服务公司而言的,而对于公司我一直都是出于在岗状态,所以,我不能接受公司以我不在岗为由变相降低我的薪资,侵犯我的正当权益。第五,公司以相关的员工手册条款为由侵犯我的正当权益,从法律层面来讲,该条款为霸王条款,应自始无效。
2021年1月,***应发工资7700元(基本工资3080元、岗位工资2310元、月标准绩效工资2310元),扣除个人社保728.57元、个人公积金706元、个税37.96元,实发工资6227.47元。
2021年2月,***应发工资4789.4,扣除个人社保728.57元、个人公积金706元、个税0元,实发工资3354.83元。
2021年3月,***应发工资3080,扣除个人社保728.57元、个人公积金706元、个税0元,实发工资1486.41元。
2021年4月26日,***向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本人***,于2016年8月29日入职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因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故此本人申请解除依然存续的劳动关系。违法事由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为:1、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率先以口头方式单方面通知并强制要求我从持续存在的HSBC业务线ICCMTeam脱离,整个过程并未与我本人进行协商一致。2、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安排HRBP同事跟我谈话,谈话内容要求我被单方面调出汇丰线ICCMTeam一个月后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并拒绝一切赔偿或补偿。3、被单方面调出汇丰线ICCMTeam至今,公司未积极按照劳动法履行尽快安排调岗的义务,只是推荐参加与我在公司的实质性工作岗位完全不匹配岗位面试。4、被单方面调出汇丰线ICCMTeam至今,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要求本人每隔两小时进行一次签到。5、被单方面调出汇丰线ICCMTeam至今,公司未积极履行安排调岗义务,反而以这种不作为的方式为由单方面提出降薪通知并实施降薪行为。6、公司安排休息日加班,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且未安排调休。7、奖金作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未发放2019,2020年度的年终奖。基于公司存在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相关内容给予劳动补偿和所欠工资差额,出具相关离职证明。
2019年4月12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放的4850元,交易详情上载明为奖金。原告表示该笔4850元系2018年年终奖。原告提供杨卓的证人证言及银行凭证,证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向杨卓发放4268元,该4268元为杨卓2019年年终奖。被告称因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约定年终奖,故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的金额由公司自主决定。***2019年年终绩效为C,胡晓磊年终绩效为B,杨卓年终绩效为B+。绩效为C公司有权决定不予发放年终奖。原告表示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微信群名称为场外人员-支付运营交付部的微信群聊记录,证明被告公司针对原告要求两小时签到一次,变相逼迫原告自行离开公司。被告对该微信群聊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薪酬确认单、员工手册、公证书、电子邮件、微信截图、面试反馈表、培训签到表、证人证言、杨卓银行凭证、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882.87元。原告提交一份自行书写的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上未有被告公司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故原告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年度奖金7700元,根据《薪资确认单》员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工资,未约定年终奖。被告向杨卓及胡晓磊均支付了2019年年终奖,并称因原告2019年年终考核为C,故被告有权决定不向原告发放年终奖,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2019年的年终考核结果,故本院酌情以原告2018年的年终奖金额4850元,计发原告2019年年终奖。
关于原告主张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7387.71元。在仲裁庭审中原告认可自202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处于不在生产岗的状态。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取消原告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故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因被告单方降薪且仅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人每两小时签到一次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38500元。本院认为,在仲裁庭审中,原告认可自202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处于不在生产岗的状态。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取消原告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工资,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降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4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惠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惠彤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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