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0591号
原告(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2113X8。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公民身份号码:62040XXXX911070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坤,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828号裁决书,***与中软公司对裁决书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将(2021)陕0113民初18927号案并入本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卢坤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中软公司诉称,***2020年12月的休假系其自愿发起,并非中软公司安排的强制休假,仲裁裁决书关于***2020年12月的休假性质认定错误,***无权主张补发工资差额。***在2020年12月已退出原项目,事实上已处于不在生产岗状态,根据***提交的请假电子流显示,***系自愿发起的事假电子流,***客观上也已休假完毕,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事假期间不带薪,故***无权主张补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请假电子流均是电子截图,不能客观反应***请假时的真实情况,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以其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流为准进行认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软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差额152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被告(原告)***辩称,***在公司工作期间属于被中软公司强制休假,并非事假、请假。因此中软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进行发放,应该发放1521.74元。
被告(原告)***诉称,***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中软公司处,职位为技术工程师职务。具体从事软件运营维护的工作。约定月工资7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9月10日。工作期间,中软公司安排***加班但却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发放加班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额达6264.2元。2020年12月29日,中软公司欲解除劳动关系,于是要求***提交离职申请,走自行离职程序,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但却坚决不愿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进行相应补偿。***对此无理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后,中软公司自2020年12月30日起,无故要求***每天隔两小时签到一次,并且于2021年2月5日单方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降低***薪资待遇,对此***已经明确表示反对,且依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系劳动合同重大内容,对其改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任意一方无权单方改变。而中软公司无故改变***工作内容、降低薪资待遇的行为就是变相辞退***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无奈于2021年4月26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从中软公司离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中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欠付的加班工资、工资差额等。
***于2021年3月19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828号裁决书,***对此裁决第二项不服。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软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264.2元;2、中软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51元;3、中软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4162元;4、中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中软公司承担。
原告(被告)中软公司辩称,一、《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应事先取得公司审批。据中软公司核实,中软公司并未安排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基本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应首先举证证明加班情况,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的第一、二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二、***2020年12月正式从原项目退出,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不在生产岗”,中软公司本有权自2021年1月起取消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中软公司是在多次安排***技能培训并推荐其到其它项目面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才按照制度规定于2021年2月10日开始取消其岗位及绩效工资,故***无权主张补发2021年2-3月工资。2020年10月30日中软公司接到汇丰客户终止订单的通知,导致包括***在内的11名员工即将退出项目,根据《员工手册》10.1.2规定,该情形构成“员工不在生产岗”。2020年11月13日中软公司向***送达《退出项目通知书》,后***主动配合提供个人简历,中软公司分别安排***在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16日、1月14日四次到其它项目面试,但***均未通过面试,在此期间中软公司还安排***培训提升技能。在***较长时间不能进入新项目工作的情况下,中软公司才于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按“不在生产岗”标准计发工资,取消其岗位及绩效工资。由此可见,中软公司已完全履行推荐面试、技能培训和及时告知义务,故***无权主张补发工资。三、关于***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中软公司并不存在未足额劳动报酬、单方降薪等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中软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事假扣款也均有充足证据支撑,故***的各项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中软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2021年4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中软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甲方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二、甲方聘用乙方在HSBC业务线担任技术工程师职务。乙方于试用期满后任何时间内,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则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工作内容,并给乙方一个月的改进机会,以俾其乙方加强工作表现,乙方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及时改进工作表现。如果乙方于上述一个月的修正期届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10.3条款解除本合同。三、在乙方正常出勤且正常履行本合同约定职务的情况下,甲方按附件《薪资确认单》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应根据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工资组成确定乙方《薪资确认单》的工资组成,乙方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载明的工资发放条件时,甲方有权不予发放乙方相应部分的工资,其中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甲方实行月薪制,每月第次月15日为工资发放日。四、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及乙方绩效表现有权利酌情决定是否调整以防下一年度工资和/或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职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安排,否则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因晋升、降职或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职务的,甲方有权对其工作作出相应的调整,且调整后的工资将自岗位、工作内容、职务变动调整之日起正式生效。除前款规定外,岗位、工作内容、职务调整的原因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乙方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甲方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从业务、项目上被退出或主动退出等,乙方应接受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对乙方所作出的工作、学习、休假安排,否则,视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待岗、进行学习培训或休假的,甲方有权按规定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其工资作为相应的调整,但当甲方有条件安排乙方在业务,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或乙方经考核合格后再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的,甲方将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起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标准将体现乙方的工作绩效。《薪资确认单》载明,在***正常出勤且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中软公司向***支付基本工资2600元,岗位工资1950元,月绩效工资1950元。
《员工手册》第10.1.2薪酬构成中约定:当员工不在生产岗位(即未被安排工作)时,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技能/管理补贴、特殊补贴工资将取消,取消时间于下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起实行,公司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向入职时开通的公司Emall账号发送邮件的形式或以书面形式送达工资调整通知后即为有效。员工被定义为不在生产岗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员工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公司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其工资;员工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从原业务、项目上被退出或主动退出;公司无项目可安排其工作的;客户取消或中止或终止订单等。当重新回到生产岗,即实行开始工作时,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岗位工资、月绩效考核、技能/管理补贴、特殊津贴工资恢复正常。员工不在生产岗时,公司有权安排该员工离岗休假(调休或产假、年休假等法定带薪休假、病假除外),在此期间,公司将免费为其提供技能培训、项目组技能测试,同时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离岗休假的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技能培训和项目组技能测试,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支付的行为,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30日,汇丰客户通知中软公司将终止项目订单。2020年11月22日,中软公司向***发送《退出项目通知》,内容为:现因项目结束,您参与CW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的最后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以下简称“退出项目日”)。现公司对您的工作要求及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1、在您退出项目前,请您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最后的收尾工作。2、请您最迟于退出项目日当天,将项目相关的卡证、物品、资料等退还公司或相关客户,您所使用的与项目工作有关的系统权限将予以注销。3、自退出项目日次日起,您将不能再到项目办公地办公,请您于工作日准时到公司办公场地办公,具体办公地点为:(西安中软国际汇丰场地3楼南区MNC业务群开放办公区)。提示:未经公司同意,您不得更改办公地点或调换工位。4、退出项目后,您在公司的上下班及考勤时间(到岗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上午9点至10点;下午6:30点至7:30点;午餐及午休时间1.5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您需通过上下班打卡的方式记录您的考勤时间。请您于2020年12月11日前联系(电话:刘敬132XXXXXXXX)开通您的考勤权限。如需请假,请您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请您不要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含但不限于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任何购物网站、看电视剧、看小说、玩游戏、听音乐、玩手机、睡觉、聊天,嗑瓜子、大声喧哗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6、公司将通过向您工作电子邮箱huxiaolei001@chinasofti.com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您具体工作安排及与工作相关的一切通知及要求,为了确保您能正常接收公司的信息及沟通,请您及时查收电子邮件。公司向您电子邮箱发送了邮件即视为有效送达。(1)为了确保您及时接收公司相关信息,请您于本通知送达时,立即测试您的工作电子邮箱,如有任何问题请于2个工作日内联系公司IT完成修复。(2)您的工作电子邮箱账户及密码由您本人保管,工作电子邮箱为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同意,您不得将您的工作电子邮箱账户及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或登录您的工作邮箱。(3)公司向您工作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邮件,自该邮件送达到邮箱即视为您本人收到。(4)您工作电子邮箱发出的任何电子邮件,视为您本人发出的邮件内容。7、您在公司办公且在您进入新项目工作前,您处于不在生产岗位(即未被安排工作)的状态(无具体工作项目需要您提供劳动、开展工作,并详见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这段期间,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4条规定按时到岗上班,并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您可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并提前告知公司审批。如需休假,请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8、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供一份您最近的个人简历,便于公司结合您的工作经历及技能向您推荐新的项目,您应该按照参加项目面试。9、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您的综合情况等因素,为您安排相关培训及项目面试,请您务必按时出席并认真对待,并有利于您尽快进入新项目工作。10、请您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工作的时间及到岗时间执行,并在公司指定的考勤设备上打卡。考勤记录为公司记录您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如因您未准时到岗或记录考勤,公司有权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关于该《员工手册》已经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评审程序的《公证书》。***已经通过线上系统对该《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学习及确认。
2020年12月18日的面试反馈表结果:***的面试部门为个人银行,聘用建议:综合以上情况,不符合项目要求,初级Fail。
2020年12月29日、12月30日中软公司安排***接受《员工手册V1.5》培训。
2020年12月30日的面试反馈表结果:***面试部门为核心系统交付部,面试反馈:Java基础薄弱、WEB开发欠缺经验、主要是运维方面经验、虽然有相关运维经验、linux常用命令掌握较少、SQL仅具备最基础的应用能力表达能一般,面试结果:Fail。
2020年12月31日,面试部门为个人银行交付部,面试反馈中聘用建议:综合以上情况,与项目匹配度较低,初级Fail。
2021年1月14日,面试部门为核心与卡交付部,面试反馈中聘用建议:基于综合考虑,不符合项目要求,初级未通过Fail。
中软公司向***发出通知,载明:您自2020年12月11日项目结束以后,至今一直处于不在生产岗位状态。公司考虑到您的个人情况,暂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以员工不在生产岗位状态向您发放工资。但公司自2020年12月30日起为您安排上岗,经匹配您均未通过公司结合您的技能情况于2020年12月30日对您进行了业务技能提升培训,后公司又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0日及2020年12月31日为您安排了三次上岗匹配。但仍未通过,距离您至今仍未能上岗参加工作已近两月时间。鉴于上述情况及您已长期处于不在生产岗位的状态,公司郑重通知您:如您于2021年2月10日前仍未能上岗参加工作,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不在生产岗位的工资待遇,自2021年2月10日起向您发放不在生产岗位的工资(即取消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
2021年2月5日***针对上述通知书,回复邮件,内容为:首先对于公司单方面的降薪决定我表示不能接受。第一,选择离开生产岗位一直以来都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并非我个人自愿选择主动离开生产岗位,而所谓的项目结束并非事实,因为依然有同工同岗的同事在岗继续工作,所以我认为这是公司刻意迫使我离岗,而侵犯我正当权益。第二,从2020年12月30日起,公司确实为我进行岗位匹配,但是所安排的所有的岗位都与我实际在公司工作这些年的职能方向并不匹配。即使面试邮件上写得是运维岗,但实际安排的确是java开发面试,也就是与我实际职能方向,岗位方向并不匹配,且邮件内容依然只是公司单方面发出的有修改权限的通知,鉴于此项安排我认为公司以不匹配的岗位方向为由来否认我的职场能力,进而侵犯我的正当在岗权。第三,公司安排的所谓的业务能力培训仅仅是走流程式的发来文档而自学,并非有组织有计划的上岗培训,并且我也以合格的成绩完成了自学培训但是却没有被安排上岗。所以我认为这并不能作为能力不足的理由来侵犯我的正当权益。第四,从我2018年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根据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的权利义务对象是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以我的在岗与否也是针对中软国际科技有限服务公司而言的,而对于公司我一直都是出于在岗状态,所以,我不能接受公司以我不在岗为由变相降低我的薪资,侵犯我的正当权益。第五,公司以相关的员工手册条款为由侵犯我的正当权益,从法律层面来讲,该条款为霸王条款,应自始无效。
2020年12月,***应发工资9723.61元(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工资2100元、月标准绩效工资2100元、加班工资4264.37元,事假扣款1540.76元),扣除个人社保661.42元、个人公积金320元、个税112.27,实发工资8629.92元。
2021年1月,***应发工资6458.33元(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工资2100元、月标准绩效工资2100元、事假扣款541.67),扣除个人社保661.42元、个人公积金320元、个税14.3,实发工资5642.61元。
2021年2月,***应发工资2758元(出勤工资4480元,事假扣款1722元),扣除个人社保661.42元、个人公积金320元,实发工资1776.58元。
2021年3月,***应发工资2723.91元(出勤工资2800元,事假扣款76.09元),扣除个人个人社保661.42元、个人公积金320元,实发工资1742.49元。
2021年4月26日,***向中软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本人***,于2018年8月22日入职中软公司,现因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故此本人申请解除依然存续的劳动关系。违法事由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为:1、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率先以口头方式单方面通知并强制要求我从持续存在的HSBC业务线SSPTeam脱离,整个过程并未与我本人进行协商一致。2、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安排HRBP同事跟我谈话,谈话内容要求我被单方面调离HSBC业务线SSPTeam一个月后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并拒绝一切赔偿或补偿。3、被单方面调出HSBC业务线SSPTeam至今,公司未积极按照劳动法履行尽快安排调岗的义务,只是推荐参加与我在公司的实质性工作岗位完全不匹配岗位面试。4、被单方面调出HSBC业务线SSPTeam至今,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要求本人每隔两小时进行一次签到。5、被单方面调出HSBC业务线SSPTeam至今,公司未积极履行安排调岗义务,反而以这种不作为的方式为由单方面提出降薪通知并实施降薪行为。6、公司安排休息日加班,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且未安排调休。7、公司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多劳动报酬且未安排调休。8、奖金作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未发放2020年度的年终奖。基于公司存在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相关内容给予劳动补偿和所欠工资差额,出具相关离职证明。2020年12月25***发起申请,开始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结束日期2020年12月25日,请假时间4天,请假原因公司强制休假,2020年12月27日16:19:37刘敬审批通过。
***提交人员签到表,证明中软公司要求***两小时签到一次,变相逼迫***自行离开公司。中软公司对该人员签到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薪酬确认单、员工手册、公证书、电子邮件、微信截图、面试反馈表、培训签到表、电子流截图、工资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6264.2元。***提交一份自行书写的明细表及加班截图,但该明细表及截图上未有中软公司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故***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1551元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162元。在仲裁庭审中***认可自202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处于不在生产岗的状态。中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取消***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故***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主张因中软公司单方降薪且仅要求包括***在内的三人每两小时签到一次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21000元。本院认为,在仲裁庭审中,***认可自202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处于不在生产岗的状态。中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取消***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工资,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以中软公司单方降薪为由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12月工资差额一节,***提交的请假电子流可以反映出中软公司强制安排***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5日休假并要求***修改请假原因,该休假并非***自愿。因中软公司强制安排***休假且扣罚***事假工资1540.76元的行为不妥。故中软公司应当补发已扣除的***事假工资1540.76元。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20年12月工资差额154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被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惠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惠彤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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