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95年4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兆森,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3639号中软国际西安科技园F1座。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计74.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