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特170号
申请人: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女,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2]第1418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红云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绩效工资差额4425元;二、驳回***之仲裁申请。该仲裁裁决作出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红云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栗俊海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