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3民初184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曦,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女,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曦,被告红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44.35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13日先后入职北京缀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处工作,历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开发经理职务,工作地点为成都,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9号楼F座207。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到期,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与原告确定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意向,原告同意续签。2019年12月31日后,原告如常在被告处工作。2020年1月10日,双方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被告要求原告签署被告单方制作的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离职协议》,《离职协议》中显示:“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乙方已确认过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缴纳、离职补偿金等甲乙双方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问题”,该条款明确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拒接签字。2020年1月13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等为由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签收该通知书。签收后,被告仍然拒绝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被告单方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单方面限期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资产,完成全部离职手续。原告于1月15日到被告公司与成都公司负责人曾柏霖完成了工作交接,并归还了公司资产,但被告仍然坚持原告签订免除被告义务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离职协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红云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44.35元不符合事实,请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依法提前进行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的调查工作;3.公司依法、依据双方意愿办理续签手续时,原告以实际行动作出了不同意续签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满足“造成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方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4.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及《限期签订通知》要求延期2020年1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原告再次不配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红云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在红云公司担任开发经理工作。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否则视为造成未续签合同的责任方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终止手续。”

2019年11月7日,红云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通知单,**在该通知书单勾选同意续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为叁年,并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7日,红云公司人力资源部张跃通过邮件向部门工作人员曾柏霖发送**的《劳动合同》,并请曾柏霖将邮件中的劳动合同给**签字。该劳动合同上载明**职务为:软件开发工程师。

后因**对前述劳动合同中的职务提出异议,2020年1月6日张跃向曾柏霖发送修改后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上载明**职务为:开发经理。经核对,该《劳动合同》与**2019年11月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一致。后**以红云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薪资和绩效等信息为由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红云公司遂向**发送《限期签订通知》,该通知上要求**于2020年1月10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逾期视为**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要求。截止2020年1月10日,**仍以上述理由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红云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于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及离职。

2020年1月14日,**向红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因红云公司拖欠**工资及差旅费等,**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起解除其与红云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红云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0年1月15日,**办理工作交接完毕。

2020年1月19日,**以红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088.6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44.35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9700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应报销差旅费10216.06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工资;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日及周末加班费9679.74元;7.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中,红云公司向**发放了仲裁申请中第三项、第五项所涉的款项。

后该委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成劳人仲案[2020]001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应报销的差旅费10216.0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加班费9679.74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057.07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申请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红云公司陈述称其每月发放工资前均向员工发出工资条,工资条会载明每月各员工的具体构成;**对此亦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劳动合同书》、邮件截图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本案中,**与红云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红云公司书面征求了**是否愿意续订的意见,并向**发送与2019年所签劳动合同内容一致的合同,告知其需在2020年1月10日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逾期视为**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要求。**未在2020年1月10日前与红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提出终止合同,红云公司有权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与红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所致。**以红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红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44.35元的诉讼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主张其因《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其每月工资构成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因红云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前均向员工发出工资条,工资条上载明了工资构成,员工若有异议,可就工资条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另,因红云公司与**均未对成劳人仲案[2020]00197号《仲裁裁决书》中差旅费、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诉讼,本院对上述仲裁事项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报销的差旅费10216.06元;

二、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加班费9679.74元

三、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057.0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