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4219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铝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48357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0725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重庆市璧山区才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