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财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杉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村民欢路**航天科工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943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07250A。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杉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渝0109执保12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的银行存款237379.4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杉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杉本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杉本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