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2349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0725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价值2565477.1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号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1月3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