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2349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0725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价值2565477.1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号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1月3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