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五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有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科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科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931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意有福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天意有福公司住所地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汉华易美公司将微梦科创公司列为被告实际系创设一个无关的连接点以希望在北京法院获得管辖,其规避法定管辖的意图明显。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汉华易美公司诉称,天意有福公司未经许可,在微梦创科公司认证和管理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十张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而且,汉华易美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请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停止在其所属的网站上(http://weibo.com)继续登载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故天意有福公司关于汉华易美公司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汉华易美公司有权选择向微梦创科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天意有福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时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