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39313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五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有福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图片供应商,2016年8月13日起汉华易美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天意有福公司以品牌宣传、业务推广为目的,于“有福网官***”官方认证新浪微博中使用了10***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微梦公司停止在其所属的网站(http://weibo.com)上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天意有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天意有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天意有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汉华易美公司将微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意在规避管辖,考虑到本案的送达、审理等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天意有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尹 斐
审判员 **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