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3015号 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创意综合楼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8421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五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0287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