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7336号
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西路21号之一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93594193C。
法定代表人:黄锐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沿江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34664401。
法定代表人:张文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广州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