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811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收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维保费10000元,并以已与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