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811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信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与(2022)闽0582民初18111号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均为同一公司,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故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582民初181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