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860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105。
法定代表人:李庆,职务不详。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琨琨
二〇二〇年 十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