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705号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白石路3939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0103民初54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