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8783号
原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PCB电路板基地。
法定代表人:黄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3号楼301、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沙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质量部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深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瑞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冯燕、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电华瑞公司限期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货款949630.44元;二、请求判令中电华瑞公司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违约金47481.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与诉讼相关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中电华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深北公司自2017年8月4日开始与中电华瑞公司就PCB供货达成一致。四川深北公司自2017年11月与中电华瑞公司对账,并于2017年12月13日开出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双方陆续对账、开票,截止2018年8月,四川深北公司开票累计544290.44元;但中电华瑞公司仅于2018年6月13日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其后双方于2018年1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编号:xxx),合同签订后,四川深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生产合计500000PCS(单片价格1.38元)产品【规格型号:xxx(单相模块PCB板)xxx单相模块xxx】,该批产品订单共计1607平方米,货值合计690000元;下单时中电华瑞公司要求四川深北公司在2018年4月8日至15日分9批进行交付。该合同签订后,四川深北公司按中电华瑞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到产品交货时间后,四川深北公司先后分三次向中电华瑞公司发货合计200000PCS(其中退货10万片,补发货5万片),余下部分中电华瑞公司要求四川深北公司等待发货通知,其后,由于中电华瑞公司始终未明确收货时间,四川深北公司多次催促中电华瑞公司提货,但中电华瑞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收货,剩余349790片产品现仍然存放于四川深北公司遂宁仓库,货值482710.20元。截止四川深北公司起诉之日,中电华瑞公司己收货未付款货款合计466630.44元,未提货货值合计482710.20元,中电华瑞公司累计应当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货款合计949340.64元。根据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被告)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或供方原因外,如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需方构成违约,需方除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需方应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由于中电华瑞公司无故拒不提货,且长期拖欠四川深北公司货款,已经给四川深北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电华瑞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向四川深北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合计47467元。
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公司答辩称,第一、针对四川深北公司主张的已交货部分有异议,四川深北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中的签收人并非是合同约定的收货人,涉及的货是否收到需要双方进一步核对;对账单中的刘琳与送货单中的刘琳签字不一致,对账单真实性不认可。第二、针对四川深北公司的库房产品,中电华瑞公司无义务支付任何货款及违约金。根据采购框架协议第4条、第6条收货与检验第二款、第12条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四条第六款、第五章第三、四、五条等规定:中电华瑞公司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中电华瑞公司有权冻结应付货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中电华瑞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本案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关于50万片的合同,中电华瑞公司在合同期间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四川深北公司若有异议应该提出确认无效之诉,而不是主张货款,且四川深北公司应该在合理期间提出,现该期限已经届满,对方没有提出,该权利属于除斥权利。第四、针对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釆购合同》,四川深北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中电华瑞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此特提出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中电华瑞公司与四川深北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四川深北公司赔偿中电华瑞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76725.29元;3、反诉费由四川深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电华瑞公司与四川深北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四川深北公司按照中电华瑞公司要求定作PCB电路板20000套。四川深北公司交货后,中电华瑞公司将其采购的相关电子元器件通过自己的机器设备及人工将元器件焊接在四川深北公司交付的PCB电路板上。中电华瑞公司加工过程中,经对产品进行通电测试,发现四川深北公司提供的PCB电路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问题显现为:四川深北公司未能按照中电华瑞公司的铜箔布线要求进行布线,存在缺少线路的严重质量问题。经中电华瑞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四川深北公司认可上述质量问题。中电华瑞公司认为,四川深北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己构成根本违约,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电华瑞公司函告对方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四川深北公司至今未能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公司答辩称,中电华瑞公司主张的50万PCB电路板是双方达成合意后生产的,该反诉部分所涉及的货值不足2万元,中电华瑞公司主张损失高达100多万没有证据支持,四川深北公司无法核实中电华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发票、合同的真伪,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尚待权威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也不能排除中电华瑞公司自己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损失的产生和扩大,中电华瑞公司提交的与第三方供货合同中的产品也不仅仅包含了四川深北公司所供产品,故请求驳回中电华瑞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5日,中电华瑞公司(需方)与四川深北公司(供方)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第4.2条缺陷产品的处理:对经需方入厂检验指明的有缺陷的产品,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赔偿或退货,退货的应当同时退回货款或在需方向供方付款时进行相应抵扣……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产品的修理、挑选、替换等费用,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需由供方自行承担;第6条,收货及检验:……按发票付款和开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或服务的完成,而是表明产品或服务进入了用户对其进行检验、测试或拒收直至被成功组装入需方产品的阶段。如果不符合商务协议/订单中质量保证期或检验条款的规定,需方有权:退回不满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要求供方退还和赔偿给需方为这些产品和服务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或者要求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立即对这些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或退回整批产品,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更换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如果因为供方产品和服务品质不良或潜在隐患造成需方的客户或市场损失,供方需要承担因此所引起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第12.2条、保证责任:当供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本协议保证条款的要求时,需方可选择要求供方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供方应负赔偿责任;附件中《质量保证协议》第三章第6条约定:在乙方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甲方有权要求暂停供货,乙方改善后,若产品仍连续2批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且不承担任何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双方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后,针对每一笔送货均签订《采购合同》,除规格型号及数量、价格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主要内容为:第二条,产品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符合需方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环保要求;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需方在收到批量供货产品后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测验收,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收货确认单》;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由供方按不合格数量补齐,并承担退换货费用;超过上述时间供方未收到需方出具的《收货确认单》,则视同需方已经按照供方《收货确认单》载明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第十一条违约责任:需方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或供方原因外,如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需方构成违约,需方除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需方应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0月13日,中电华瑞公司刘琳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单相新增需求10万,请帮忙安排先下单”。就上述订单双方亦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存货名称:单相模块PCB板,数量10万,总价139000元。2017年12月27日,四川深北公司向中电华瑞公司发送邮件,写明“关于采集器II型返单规格型号还请帮忙确认,此次返单规格型号跟之前有所不同,还请告知有无影响”。中电华瑞公司刘琳回复:“以打样的为准,已经让研发去更改ERP系统号了”,就上述订单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数量1万,金额为31200元。
2018年1月5日,中电华瑞公司刘琳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附件是我司新增50万备货需求,请安排发货,具体生产等首批供货1万验证合格后,等我通知后生产,备注:请千万注意质量问题,质量一旦发生,后续包括前期未执行完毕的订单,我司都会全部取消”。就上述订单双方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数量为50万件,金额为690000元。2018年1月9日,四川深北公司将上述1万块PCB单相板送至中电华瑞公司,中电华瑞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四川深北公司出具《来料不合格品通知单》,写明:物料名称:PCB板,抽检数量及不合格数量均为500,不良率100%,不合格描述:在抽检时发现此PCB来料丝印不清,故不合格。2018年1月25日,四川深北公司向中电华瑞公司发送邮件,附件为四川深北公司《8D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原因分析为“1、丝印网版用120T,网目太粗,导致下油量太充足,导致字符模糊;2、工程资料优化不当,字体太粗,导致字符油墨堆积”,永久性纠正措施“1、将旧网版回收,重新制作新丝印网版,由原来的120T升级到140T;2、优化工程资料,将字符字体缩小”。
2018年3月23日,中电华瑞公司刘琳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因近几批供货,质量已经改善,现通知贵司将我司之前取消50万单相和其他合同等,全部恢复,请安排生产,具体提货等我通知”。2018年5月25日,中电华瑞公司丁宇琛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针对2018年4月9号送货的品名为“单相模块xxx”来料,写明“我司来料检验反馈贵司本批来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请分析根本原因,并反馈改进措施,若下批仍存在质量问题,我司采购部门会控制下单数量”。同时出具《来料不合格品通知单》,内容写明:抽检数量1500,不合格数量16,不良率11%。
2018年5月14日,四川深北公司与中电华瑞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存货名称:PCB板,数量20000,金额27660元。2018年7月13日,中电华瑞公司丁宇琛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针对贵司所供PCB板未按要求使R4处要求接地问题,请回复根本原因”。同日,刘琳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鉴于贵司目前的质量异常,目前所有未执行合同全部取消,请知晓”。2018年7月16日,四川深北公司周华明向中电华瑞公司发送邮件,写明“经我司确认,由于工程软件出现问题导致转档过来后线路少掉接地线路,导致出现异常现象,临时处理方案:鉴于此板为批量板,量非常大,我司建议请客户协助帮忙飞线处理;相关的工时费用,请客户报价于我司,非常感谢;改善方案:我司转档后,使用客户原资料再合生产稿进行核对,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2018年8月1日,刘琳向周华明发送邮件,写明“贵司飞线的样品,我司质管和研发均看过了,存在下面3个问题:1、飞线非隐形飞线,十分明显,外观不合格;2、飞线焊点小,存在虚焊等风险;3、飞线存在质量隐患;针对上述三点,我司不同意飞线处理方案,要求进行索赔处理,请贵司尽快处理,每延时一天,我司要多加收一天的延时费用。我司不同意让步飞线接收,此产品交到客户手中,会影响客户与我司的合作关系,影响我司声誉”。2018年8月21日,四川深北公司向刘琳发送邮件,内容为《品质保证函》及《返工步骤说明》。2018年8月23日,中电华瑞公司发送《PCB质量问题沟通函》,写明:经贵司分析发生该问题的根本原因为贵司“工程资料在Gerber输入后少此线路”导致,贵司提出的“连锡”处理措施,经我司评估,无法满足我司的质量要求:贵司导入GERBER的时候,是缺少了一大片敷铜,而不是一条线路(输出反馈电路与旁边铜皮的走线),此次出问题的是3.3V转1.2V的DCDC电路区域,DCDC电路对PCB布局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按照贵司的处理方案,只把一条线路连通(R4和地之间),对其他铜箔缺失位置不做处理,对DCDC性能有很大影响,会出现DCDC芯片损坏情况;因此,根据质量保证协议规定,贵司需赔偿由于贵司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延时费。2018年8月24日,中电华瑞公司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供应商质量问题索赔单》。
另外,四川深北公司向中电华瑞公司开具金额为544290.44元的发票,中电华瑞公司刘琳予以签收。四川深北公司提交6份对账单,客户名称中电华瑞公司,联系人刘琳,在6月份对账单中写明剩余货款金额为494880.44元。2018年4月24日,四川深北公司向中电华瑞公司发送邮件,写明“刘经理,贵公司到期货款已经延迟一个月了,请您尽快安排付款”,刘琳回复邮件称“我司上半年回款不好,5月底开始有所回转,到时会优先安排贵司的货款”。其后中电华瑞公司仅于2018年6月13日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5万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对账单、双方来往邮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四川深北公司及中电华瑞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中电华瑞公司作为定作方向承揽方四川深北公司提出了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图纸样本,四川深北公司根据要求进行加工定作,故四川深北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加工定作义务,同时中电华瑞公司亦应根据四川深北公司履行情况支付相应货款。
关于四川深北公司主张的已经提货未付款部分的货款466630.44元,根据2018年6月份对账单显示剩余欠款金额为494880.44元,需方签字处为中电华瑞公司员工刘琳。该份账单表明,2017年11月份应收款为139000元,2018年1月份应收款为27600元,2018年3月份应收款为106577.4元,2018年4月份应收款为172828.44元,2018年6月发货金额为70037.25元,扣除中电华瑞公司已付款金额5万元,剩余欠款金额为494880.44元,该金额亦与上述每个分月的对账单金额相对应,且每张对账单均有刘琳签字,视为中电华瑞公司对上述欠款金额的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四川深北公司在本案中表示放弃双方存有争议的2018年5月14日金额为27660元的《采购合同》,另外根据开票税额调整后出现的差额,最后主张的金额为466630.44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四川深北公司主张的备货部分的货款483000元(剩余库存货35万乘以单价1.38元),根据《采购框架协议》第6条收货及检验条款:“如果不符合商务协议/订单中质量保证期或检验条款的规定,需方有权退回不满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要求供方退还和赔偿给需方为这些产品和服务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或者要求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立即对这些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或退回整批产品,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更换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又根据2018年1月5日,中电华瑞公司刘琳向四川深北公司发送邮件,写明“附件是我司新增50万备货需求,……请千万注意质量问题,质量一旦发生,后续包括前期未执行完毕的订单,我司都会全部取消”。中电华瑞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来料不合格品通知单》,又于2018年7月13日发现2018年5月14日《采购合同》中PCB板存在质量问题后,联系四川深北公司,四川深北公司亦予以认可并提出了处理方案。根据《采购框架协议》及双方往来邮件,上述行为视为四川深北公司对PCB板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故中电华瑞公司有权拒收未提货的35万块,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电华瑞公司提起的反诉部分,即四川深北公司是否应向中电华瑞公司赔偿PCB电路板后期加工中产生的扩大损失。首先,根据2018年5月14日《采购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条款,因四川深北公司提供的货物未达到质量保证协议,故对于中电华瑞公司主张解除2018年5月14日《采购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采购框架协议》第6条收货及检验条款:“按发票付款和开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或服务的完成,而是表明产品或服务进入了用户对其进行检验、测试或拒收直至被成功组装入需方产品的阶段”,根据协议约定,中电华瑞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在确定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加工,但中电华瑞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的证据;另外,2018年1月11日、2018年5月25日中电华瑞公司向四川深北公司出具两份《来料不合格品通知单》,故可知中电华瑞公司有条件且在以往收货后均行使了检测权利,但对于2018年5月14日四川深北公司所供货物,中电华瑞公司收货后却未进行检验测试,且PCB电路板的设计规格标准及图纸均由中电华瑞公司提供,其亦应具备检测的能力;庭审中中电华瑞公司称不具备鉴定检测条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四川深北公司而言,其未按图纸加工生产,造成该批次PCB电路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故中电华瑞公司有权拒付未提货部分货款;另外,双方在《采购框架协议》中第12.2条约定的保证责任:“当供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本协议保证条款的要求时,需方可选择要求供方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供方应负赔偿责任”,该条款中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损失,而中电华瑞公司的反诉请求中损失主要是指其在四川深北公司提供的PCB板上自行进行再加工所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因中电华瑞公司未行使检测权利造成后期损失,应属间接损失,且主要原因系中电华瑞公司未尽检测义务所致,故上述间接损失不应由四川深北公司承担,本院对中电华瑞公司反诉请求中的赔偿部分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采购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需方构成违约,需方除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需方应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根据2018年7月3日出具的《2018年6月份对账单》可知,中电华瑞公司应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已提货未付款部分货款466630.44元。中电华瑞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发现PCB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之前已提货未付款部分货款466630.44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川深北公司主张按照未付款合同总额466630.44元的5%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故中电华瑞公司应向四川深北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23331.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四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元四角四分及违约金二万三千三百三十一元五角;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八十四元(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千二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千六百六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四千零七十三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华瑞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