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鼎明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网鼎明天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月时焦某仍为网鼎明天公司的员工,网鼎明天公司应当为焦某缴纳社保费用,并非为华脉公司垫付焦某的社保费用。根据华脉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网鼎明天公司作为华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网鼎明天公司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4日期间对华脉公司的财务管理完全控制,网鼎明天公司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的给华脉公司的三笔转账,虽然银行回单中摘要写为“借款”,但只是网鼎明天公司在完全控制华脉公司财务管理的情况下的单方行为,并非华脉公司与网鼎明天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网鼎明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网鼎明天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网鼎明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脉公司向网鼎明天公司支付借款433240.32元;2.判令华脉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共计151634.112元(借款年利率按7%计算),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433240.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借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脉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网鼎明天公司系其股东之一,认缴出资570万元,***也是股东之一。 2015年6月3日,网鼎明天公司向华脉公司汇款186000元,银行回单中摘要写为“借款”。 2015年6月29日,网鼎明天公司向华脉公司汇款169975.4元,银行回单中摘要写为“借款”。 2015年10月30日,网鼎明天公司向华脉公司汇款75000元,银行回单中摘要写为“借款”。 2016年8月初,网鼎明天公司退出华脉公司的股东会,增加焦某、罗某等三人为新股东。 2016年10月,华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焦某。 2019年7月26日,网鼎明天公司的法务陈某通过钉钉向焦某、***发送了“关于华脉对网鼎的欠款金额确认”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华脉公司对网鼎明天公司的全部欠款为2777721.67元,具体明细如下;1.附件两个服务外包协议确定了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产生的应支付服务费用为4138769.53元,2014年12月产生的应支付服务费用为1755711.82元,这两个协议的总金额共计5894481.35元,网鼎明天公司已开具了全额的发票;2.2015年,华脉公司向网鼎明天公司借款共计430975.4元;3.2015年1月,网鼎明天公司替华脉公司一名员工缴纳社保2264.92元;以上三项总金额合计6327721.67元;4.华脉公司于2015年4月向网鼎明天公司支付305万元,于2016年3月支付50万元,总计支付355万元;请确认,如有异议请提出。焦某于2019年7月30日回复邮件称,“主要是原来平台管理的分摊,金额确认,但华脉现在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支付该欠款”。 2020年1月、2月左右,网鼎明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华脉公司发送一份《询证函》,要求华脉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2344481.35元、其他应收款433240.32元,合计2777721.67元。华脉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加盖了印章。 2020年3月,华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2021年1月12日13:22,网鼎明天公司的陈某向华脉公司发送了一份《催款法律函》,要求华脉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欠款2777721.67元。同年1月12日,***在微信中对陈某说:“和焦总沟通过了”“先让他和梁某田某通电话沟通一下”“认账,分三年六期付完”。同年1月18日,焦某在微信中说:“收到,我和***商量一下”“我觉得两年做不到分六期三年压力已经很大了预测比较乐观到极限了”。 2021年2月4日,网鼎明天公司就与华脉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合作协议》《服务外包合作框架协议》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网鼎明天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华脉公司支付欠款2777721.67元、利息损失、补偿律师费等。华脉公司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提出与本案答辩意见基本相同的抗辩。 2021年6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1747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网鼎明天公司对于430975.4元借款和为员工垫付社保费用2264.92元无权基于合同主张偿付,可另行解决,网鼎明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合同存在合理事实基础、合同项下的服务与对应费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庭裁决华脉公司支付欠款2344481.35元、支付律师费80000元,并承担80%仲裁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网鼎明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向华脉公司提供过三笔借款,并为该公司垫付过员工社保费用,华脉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均对债务先后予以确认,故可以认定网鼎明天公司与华脉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网鼎明天公司已向华脉公司提供出借资金。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网鼎明天公司可以催告华脉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21年1月12日,网鼎明天公司的法务已向华脉公司提出还款要求,华脉公司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网鼎明天公司有权要求华脉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欠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华脉公司应自2021年1月27日起支付欠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网鼎明天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予以调整。华脉公司辩称公司的人员和财务一直被网鼎明天公司控制、债务不真实,该辩称意见已在(2021)京仲裁字第1747号仲裁案件中未被仲裁庭采纳,且该意见与本案诉争的借款并无直接关联,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3240.3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网鼎明天公司在2015年向华脉公司转账的三笔款项明确备注为借款,此后华脉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多次通过回复邮件、微信方式就上述三笔转账及替华脉公司一名员工缴纳社保的款项确认为欠款,华脉公司亦在相关债务的《询证函》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网鼎明天公司与华脉公司之间就上述欠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华脉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华脉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9元,由华脉汇百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