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8348号
原告:广州同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61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7922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739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广州同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同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