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2民初40380号





原告: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185座。
法定代表人:傅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女。
被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满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叶,男。
原告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朱倩,被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满彪、姚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城建档案编制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9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份,原、被告签署《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04号地块上海虹桥万通中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对工程概况、合同服务内容、工程总价、双方工作责任及配合等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原告是一家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公司,被告工程档案需要原告技术服务,工程录像及档案编制,需要原告方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在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总价为280,000元,签订合同后,乙方进场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84,000元;余款在工程经验收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支付。经核实,被告相关工程于2018年6月份时,通过了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原告将余款增值税发票开出,并邮寄给被告,被告理应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3月初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在收到函件后,表示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合同签完后,被告付了首款,但原告服务质量很差,合同约定确保竣工验收档案的通过,但是档案馆检查后多次退回,导致验收日期延后,被告遭受了很大损失。在第三次退回时,被告聘请了第三方公司,支付了160,000元费用。被告是开发商,聘请原告为被告提供档案技术服务是为了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但由于原告服务不合格,导致被告无法及时验收,产生了损失。当时原告给被告发律师函,被告同意协商解决,2个案子被告愿意扣除100,000元后支付给原告。原告只同意扣20,000元,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起诉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04号地块上海虹桥万通中心项目工程城建档案编制技术服务项目、竣工档案全程跟踪咨询服务和整编工作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二、乙方具体工作内容。1.制订竣工档案编制说明及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2.全程跟踪收集、审核、立卷、归档;3.对甲方和相关方单位和人员的归档业务咨询、培训;4.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二套纸质的整编;5.完成进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竣工档案电子文件制作;6.确保该工程竣工档案通过上海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三、项目总价。乙方按约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询、整编服务费280,000元。……五、档案整编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后一个星期内为档案资料收集期,在本工程竣工并按乙方提出的资料要求收集齐全后二个月内完成本次档案的报送工作。……七、付款方式。1.在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并乙方进场工作15天后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84,000元。2.在本次工程项目通过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且拿到档案验收合格证,并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文件,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支付剩余70%的款项,即19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第一期款项84,000元。
2017年5月10日,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04号地块上海虹桥万通中心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原告为被告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原告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被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三次退回要求整改。后原告第四次递交所编制档案,2017年12月12日,上海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载明“你单位已完成对本项目资料质量的自查工作,所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基本符合整理要求。”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提交《请款说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96,000元,并在2018年7月6日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付款,本案因此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服务质量差并导致档案通过验收日期延后,故要求扣减部分价款。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原告应于工程竣工并收集齐全资料后二个月内完成本次档案的报送工作,涉案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原告在2017年6月第一次向档案馆递交工程档案。故原告的初次报送虽未能通过档案馆验收,但其报送的期限在协议约定的档案整编工期之内。被告也认可初次报送不能通过验收是正常情况。除上述期限之外,协议中并未对档案通过验收的期限作出约定。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告编制的竣工档案通过验收的期限构成逾期。对被告关于原告服务质量差的说法,本院认为,协议中也未限定原告编制档案的整改次数,被告主张其另外委托了第三方进行档案整改,对此,原告在整改过程中并不知情,最终通过验收的档案也是由原告向档案馆递交,即便被告所述属实,被告另寻第三方参与其中是否确有必要值得商榷,且最终通过验收是否是基于第三方的工作,本案中亦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以上述理由要求扣减原告价款的抗辩意见,原告未能同意,本院亦难以采纳。综上,原告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档案编制及验收通过义务,被告应当付清全部服务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19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被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费 芸






书 记 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