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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103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5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