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2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大周路32号D2幢10楼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103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燃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新兴产业孵化基地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燃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上诉人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5735元退回上诉人江苏朵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