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385号
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众创产业园53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33429。
法定代表人:闫荣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663号东方国际中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A5M64R。
法定代表人:詹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5185.53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友帮达南保第062013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期限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5185.5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窦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