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股份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与伟志股份公司、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813号之一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S2区第7栋2单元23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J83PQ9X。
经营者:黄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230757。
法定代表人:陈志谋,职务不详。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第D3栋(E)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KJBW2E。
负责人:李子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与被告伟志股份公司、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