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569号
原告:伟志股份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永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志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河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淇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伟志股份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伟志股份公司诉称,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伟志股份公司提供二、三维数据采集及三维GIS系统开发服务,拖欠款项340万元。请求判决:1.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伟志股份公司款项340万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的利息损失(其中298万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42万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计付);2.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伟志股份公司违约金126000元;3.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伟志股份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测绘及信息系统集成与自主软件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伟志股份公司提供三维模型数据采集、三维GIS开发平台、三维GIS应用子系统等服务,验收报告单亦载明涉案服务内容为“可视化治理平台软件开发与服务子系统的安装、调试”,故涉案合同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内容,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据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忆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