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813号之二
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J83PQ9X。
经营者:黄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伟志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永晟金融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230757。
法定代表人:陈志谋,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第**(E)****信用代码91520190MA6DKJBW2E。
负责人:李子莲。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38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伟志股份公司、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942810.54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益捷测绘服务部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伟志股份公司、伟志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942810.54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