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股份公司

天一测绘有限公司与伟志股份公司,伟志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60号
原告:天一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秀丽,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
诉讼代表人:朱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斌,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一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志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伟志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一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一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125.5元。
审  判  员   徐峰章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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