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185号
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团结路100号孵鹰大厦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A座。
法定代表人:孙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