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4号
原告:**,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男,200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男,1945年6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女,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1座。
法定代表人:孙彦龙,职务:董事长。
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玲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