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4号

原告:**,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男,200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男,1945年6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女,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1座。

法定代表人:孙彦龙,职务:董事长。

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玲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