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40号
申请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国,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芳。
申请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宁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731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当虹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731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54元,由申请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