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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3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A座。
法定代表人:孙彦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远辰宏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甲3号A座26B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远辰宏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远辰宏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远辰宏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9000元、赔偿损失13800元、违约金50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5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15元、执行费86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远辰宏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雄安链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10%股权,雄案新区公共服务局已协助本院查封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该股权暂无处置价值,暂不申请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暂未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3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