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雅达三佳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滨民二初字第283号
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A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信雅达三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雅达三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原告杭州网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