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3935号
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4号楼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520492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88号3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3543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玺信阳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