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7002436-2。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荣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9600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共向其支付人民币181238元,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