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邵武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某某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81民初769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6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393276B。
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43371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男,该公司法务,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意外坠楼身亡,本院于2017年5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等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注:***的父母均先于***死亡;***与***于2012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男孩***,于2015年7月30日登记离婚)***于2017年11月23日表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应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保全费4,570元,合计10,52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