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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某某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81民初55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