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执1517号《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称:贵院要求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8000元及利息(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724元;负担执行费770元。我公司提出异议。2019年4月22日**市人民法院判决[(2019)闽0781民初2849号]如下: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交付防火门等消防设施产品合格证及全套竣工验收资料。截止至今日,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按判决书向我司交付资料。2012年12月18日福建**创鑫新创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创鑫)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四冶)签订了《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新型阻燃剂生产项目(一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份专用条款第18.2条约定: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好人业内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满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上述资料一式捌份(其中一份为原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由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贵院判决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拨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根据合同我司可不予拨付工程款。因此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闽0781执1517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福建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7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遂提出前述异议。
另查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8)闽078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交付防火门等消防设施产品合格证及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二、驳回原告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被执行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为(2017)闽07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人,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符合执行受理条件。异议人所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8)闽078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交付防火门等消防设施产品合格证及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并非是阻却本案立案的事由,综上,异议人的理由显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