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884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北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北鑫互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批准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