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567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汇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第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鹿凤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虹,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新0104民初56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窦 常 娟

人民 陪 审员   王 江 梅

人民 陪 审员   何  晶

二 〇二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胡杨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