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567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汇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第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鹿凤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虹,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新0104民初56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窦 常 娟
人民 陪 审员 王 江 梅
人民 陪 审员 何 晶
二 〇二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胡杨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