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0533155Y),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第8层815号。

法定代表人:鹿凤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4CM0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白水洼村东13幢1331。

法定代表人:李小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2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本案已执行回0元,未执行回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李小洪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菲 罗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