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884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北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北鑫互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批准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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