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62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学院南路12号院57号1层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33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杰,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杰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深圳市国土、不动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6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