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某某科技发展中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92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路**。
法定代表人:赵喜荣。
第三人: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赵喜荣。
本院在审理**与天津**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翟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