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4514号
原告:***,女,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三道湾镇屯田村四组。
被告: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21楼2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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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