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83号
申请人: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航,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XXX的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内的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限额221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作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XXX的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内的存款,期限一年。
保全限额221900元。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