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80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6.5元,减半收取4403.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4403.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