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732号之二
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东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成都华尔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