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和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8-2-501。
法定代表人:吕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院内南二楼21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9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978号裁决书指定由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春华
审判员 张国俊
审判员 赵增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