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24245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控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控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