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异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516。
法定代表人:汪先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美,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院**楼**1701/div>
法定代表人:延巨山。
被申请人: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传荣。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楼**214div>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2020)津0104执7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